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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