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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 格聘任。
〔立法理由〕
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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