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
現役軍人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
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
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申請學費減免。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條文條次變更,爰
    修正第二項,將其所定該法「第三十五條」修正為「第四十四條」。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為協助現役軍人子女得順利就讀國內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經本部專案
    核定之學位專班,爰增列第四項規定,以減輕其學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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