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
    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
    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六、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
    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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