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審議空中大學及其科、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調
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
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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