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實驗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後實施。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終止實驗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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