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私立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
、人事室、會計室、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
依本法第六條附設國民中(小)學者得另設國民中(小)學部。其各組之
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
    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就業輔導、
    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
    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
    三組,以營繕、交通運輸、安全維護為原則。
四、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至三組,
    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
    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實習輔導處:得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
    為原則。
七、國民中(小)學部:得設一組至四組,其組別以教學、註冊、學生事
    務、學生輔導為原則。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教學、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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