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產業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界與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考量國家
  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區域教育資源分布等面向,作為各
  該主管機關審查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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