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捐贈收入
    。
五、接受墊付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歸墊之收入。
六、本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
          權益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
          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
    (二)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
          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
          需費用。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三目費
          用。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事宜,得向本基金申請
補助或墊付。
本基金撥付之墊付款項,由學校法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第三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
本基金之補助或墊付對象、申請資格及程序、審查程序、補助或墊付基準
、墊付款項繳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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