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補習班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運動補習班之設立、變更、停辦應由設立人擬具計畫或理由,其在直轄
  市者報請教育局核辦,在縣(市)者報請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辦並轉報省教育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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