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性質置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
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
三等商務秘書、處員、雇員。
派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其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者,
應洽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其餘則視實際需要酌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