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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並設下列各組、室,各組得分科辦 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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