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汽車修理業,係指汽車保養所及汽車修理廠,其業務範圍如
  左:
  一、汽車保養所: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
      換或僅從事單項汽車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但單項洗車除外。
  二、乙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
      成更換及校正業務。
  三、甲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修、總
      成更換、校正及翻修業務。
  乙種汽車修理廠不得經營專屬甲種汽車修理廠之業務;汽車保養所不得
  經營專屬汽車修理廠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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