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規章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低壓:標準電壓110伏特、220伏特或380伏特。
二、高壓:標準電壓3.3千伏特、11.4千伏特或22.8千伏特。
三、特高壓:標準電壓69千伏特、161千伏特或345千伏特。
四、電燈:照明用電器具。
五、小型器具:主要使用於住宅之電燈以外之電器。
六、動力:電燈及小型器具以外之電器。
七、生產性質場所:直接從事農、林、漁、畜牧、礦及從事物品製造、加
    工或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
八、非生產性質場所:住宅及生產性質場所以外之場所。
九、裝置契約容量: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裝置容量(千伏安)。
十、需量契約容量: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用電需量(十五分鐘平均瓩數)
    。
十一、用電設備容量:用戶於用電場所實際裝置器具設備之瓩數。
十二、用電最高需量:需量契約容量用戶當月用電之最高負荷瓩數。
十三、「同」字鉛封:依據度量衡法規規定,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或主
      管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於電度表檢定合格後所施予
      之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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