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
  及第十四款規定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事業,得提供下列產業活動之
  補助:
  一、研發創作類: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二、人才培育類:
    (一)鼓勵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二)以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
          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三、經營管理類:
    (一)發展事業品牌、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二)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及管理制度。
    (三)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或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
    (四)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四、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
  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
  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
  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
  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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