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河建造物主辦機關(構)(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對因颱 風受損致需拆除重(復)建之跨河建造物,其重(復)建前之拆除、地質 鑽探、測量、整地及施工便道或施設之前置作業,得先行入場施工,並將 其拆除、重(復)建所在位置及擬辦理事項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及 通知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