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跨河建造物主辦機關(構)(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對因颱
風受損致需拆除重(復)建之跨河建造物,其重(復)建前之拆除、地質
鑽探、測量、整地及施工便道或施設之前置作業,得先行入場施工,並將
其拆除、重(復)建所在位置及擬辦理事項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及
通知經濟部水利署。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