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編制內正式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
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鹽務員工退休、資遺規定,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
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編制內正式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
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辦理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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