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免徵進口關稅及第二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規定,以下列各 款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離岸風力發電系統。 四、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