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免徵進口關稅及第二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規定,以下列各
款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離岸風力發電系統。
四、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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