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
  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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