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分別設下列各組室:
一、特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貨運組、企劃組、總務組、
    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二、甲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企劃組、總務組、會計室、
    人事室及政風室。
三、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四、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
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室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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