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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重大交通事故,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 人以上者。 二、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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