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
  車輛。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