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或偏遠、離島地區路線為營業者
      。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三、船舶運送業以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
      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四、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
      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特殊路(航)線、特殊班(航)次及無障礙彈性運輸路線。
  前項第四款所稱離島偏遠地區係指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鄉、
  北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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