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或偏遠、離島地區路線為營業者
。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三、船舶運送業以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
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四、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
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特殊路(航)線、特殊班(航)次及無障礙彈性運輸路線。
前項第四款所稱離島偏遠地區係指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鄉、
北竿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