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凡國際進口包裹,除各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
  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各軍公機構專案進口物品或包
  裹價值之離岸價格超過美幣五千元者應通知收件人自行到局辦理報驗手
  續外,一律由郵局代表收件人眼同拆包查驗(以下簡稱代驗)後按址投
  遞或招領,並向收件人代收進口關稅及各項進口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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