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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經行政院核准執行抽查任務之軍政機關,應將奉准之文件抄送當地郵、 電兩局洽辦,並由行政院將核准之施檢單位,隨時令知交通部轉飾當地 郵電兩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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