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行政院核准執行抽查任務之軍政機關,應將奉准之文件抄送當地郵、
  電兩局洽辦,並由行政院將核准之施檢單位,隨時令知交通部轉飾當地
  郵電兩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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