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快捷郵件通達地區以與我國簽訂協定或協議之各國郵政所指定之地區為
  限。收寄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與寄達地區及資費,由郵政總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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