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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分為左列兩種: 一、長途通話業務,指不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間通話之業務。 二、長途電話電路出租業務,指出租長途電話電路及連接電路所需設備 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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