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
屬分局或刑事警察大隊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外勤調查處(站
)、工作站以上單位、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所屬偵防查緝隊、各海巡隊、各查緝隊以上單位及其
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立法理由〕 一、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九十七年三月一
日施行後,原單位名稱工作組已更名為工作站,爰酌予修正工作組名
稱。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改隸海洋委員會,並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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