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位址( 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指為供辨識網際網
    路設備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標準所規劃用以分配予設備之位址。
二、網域名稱( Domain Name):指依網際網路標準,由文字、數字或特
    定符號組成,並由「.」區隔形成之階層式名稱體系。
三、國際組織:
    包括網際網路名稱及號碼指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
    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以下簡稱國際指配機構)及負責
    亞洲太平洋區域網際網路位址管理及發放之亞太網路資訊中心 (Asi
    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APNIC)。
四、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 Top Level Domain, TLD):指網域名稱樹
    狀階層架構中之最頂端,即網域名稱最右端之「.」 後文字或字串組
    合,頂級網域名稱分為國碼頂級網域名稱及通用頂級網域名稱。
五、國碼頂級網域名稱(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 ccTLD):指
    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代表國家或獨立經濟體之頂級網域名稱。
六、通用頂級網域名稱(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gTLD):指前款以
    外,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頂級網域名稱。
七、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指發放及管理網際網路位址與自治系統
    號碼之註冊資料,並提供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
八、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指具有管理頂級網域名稱(國碼頂級網
    域名稱或通用頂級網域名稱)註冊資料,並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系統正
    常運作及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
九、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 Internet Registry, IR):指經國際
    組織認可,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之法人組織。
十、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Top Level Domain Name Registry):
    指經國際指配機構認可,從事國碼頂級域名或通用頂級域名稱註冊管
    理之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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