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穀類:指小麥、玉米、燕麥、黑麥、大麥、米穀、豆類、種籽,及其
    加工品自然特性與加工前相似者。
二、平艙:指為降低航行中貨物移動產生之任何危險,經人工或機械方法
    整平裝船貨物後之狀態。
三、已平艙之滿載艙間:指貨艙間經裝載並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整平後
    ,散裝穀類之穀面已達其最大可能高度。
四、未平艙之滿載艙間:指貨艙間已於艙口裝載至最大可能範圍,其艙口
    外圍依第十五條第四款准免予平艙,未予整平者。
五、部分裝載艙間:指貨艙間內所裝載之散裝穀類,裝載未達第三、四款
    之裝載情況者。
六、專用艙間:指由至少兩個垂直或傾斜之縱向穀密隔板構成之貨艙間,
    該隔板與艙口縱桁相重合或其位置足以減低穀類橫移效應。若隔板為
    傾斜者,其與水平所成之角度不得少於三十度。
七、共同裝載艙間:指底艙與中甲板艙間視為同一艙間裝載。
八、泛水角度:指船殼、船艛或甲板室上無法作風雨密關閉之各開口,因
    船舶傾側而沒入水中之傾側角。但不致造成蔓延性泛水之小開口得不
    以開口論。
九、積載因數:就計算因穀類移動而產生之傾側力矩而言,指貨物單位重
    量之體積,其值可由裝載設備予以測知;此時貨艙間一般認定為滿載
    時,不得有餘留之艙位空隙損失計入。
十、靜止角:指非粘性(即自由流動)顆粒狀物質靜止後之最大斜角。其
    係該物質之錐體斜面與水平面之夾角。
十一、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指由棧埠作業機構所指定負責船舶裝卸貨作業
      之主管人員。
十二、固體散裝貨物:指除液體及氣體以外,由成分大致一致的微粒、顆
      粒或由較大碎片所組成,可直接裝入船舶貨物處所而不需任何中間
      容器之貨物。
十三、貨物處所:指船上適合裝載貨物之處所。
十四、非粘性物質:指在運輸期間,由於船舶運動而易於轉移之乾燥物質
      ,如附件一。
十五、粘性物質:指非粘性物質以外之物質。
十六、貨物表面之不平整程度:即貨物表面最高點與最低點間之垂直距離
      。
十七、通風:指從貨物處所外向內交換空氣,其中:
    (一)持續通風:指於所有時間均不斷進行通風。
    (二)機械通風:指通過動力產生之通風。
    (三)自然通風:指不需要動力產生之通風。
    (四)表面通風:指在貨物表面進行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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