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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 費義務人。
〔立法理由〕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徵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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