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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為確保船舶之結構、設備、裝具、佈置及材料均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定, 非經檢驗合格,執有有關防止污染證書之船舶,不得航行。 前項檢驗及發證,交通部得委託本國驗船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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