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棧埠設施:指商港設施中,有關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服務
      旅客之設施。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棧埠設施之公私事業機構。
  三、委託人:指委託商港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
      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四、危險物品: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
      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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