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14
人,瀏覽人次:
95757441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為自己業務需要,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自辦航 空站地勤業務。 申請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一 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