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社置社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
  襄助社務、處理新聞發布及協辦有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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