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 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情 形,故於本條明訂其應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