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占性或
  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
  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非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
  金設置目的為原則。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
  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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