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總處人事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總處所屬機構首長交代,由
  人事長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
  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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