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社會工作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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