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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災害之預防、準 備、應變與復原各階段之應變體系、應變組織與工作職責。 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醫院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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