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設置,應擬定服務計畫內容,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
  先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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