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證之檢驗機構,應有專屬實驗室;其實驗室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必要檢驗設備、場地及品質管理系統,並能自行執行檢驗。
二、置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技術主管、品質主管及檢驗人員;其
    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學歷: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
        專校院以上醫藥、化學、生物、食品或其他相關科、系、所畢業
        。
  (二)經歷:
        1.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技術主管及品質主管:應經品質
          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檢驗相關工作年資。
        2.檢驗人員:應經檢驗業務訓練。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工作年資,得以同款第一目學歷抵充;碩士學位抵
充一年,博士學位抵充二年。同等學位採計一次,並以其最高學位抵充。
〔立法理由〕
檢驗機構申請認證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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