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指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准登記,且
    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人資
    料之業者。
二、專責人員:指由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西藥批發零售業者,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
    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
    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立法理由〕
明確資本額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