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PH值高於四點
  六並包裝於密封容器,且於包裝前或包裝後施行加熱殺菌處理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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