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
劑,其成品之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之構成材料。
三、食品從業人員:指工作內容與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或製程中
用器械及工具處理食品、食品添加物,且影響產品衛生安全之人員。
四、作業場所: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之處理、製造、加工、調配、配
膳、包裝及貯存之場所。
五、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六、接觸面:
(一)直接接觸面︰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具、容器、包
裝、設備或設施之表面。
(二)間接接觸面︰指加工或製造作業中,所流出之液體或蒸氣與食
品、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設備。
七、區隔:指就作業場所,依場所、時間、空氣流向等條件,予以有形或
無形隔離之措施。
八、食品工廠:指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食品製造業者。
九、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指脫氣密封於密閉容器內,拆封後即可食用之食
品。
十、熱殺菌:指經加熱程序殺死病原菌、腐敗菌及其他微生物之措施。
十一、密閉容器: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侵入之容器。
十二、商業滅菌:指利用熱、化學殺菌劑或其他方式,將密閉容器包裝食
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活性微生物及其孢子殺滅,且於室溫下,
對人體健康無害之微生物無法生長之措施。
十三、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指平衡之酸鹼值(以下稱pH值)
大於四點六,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於包裝至密閉容器前或後
,施行商業滅菌,得於室溫下保存之食品。
十四、酸化食品:指添加酸化劑、酸性食品,且平衡pH值小於或等於四點
六,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於包裝至密閉容器前或後,施行熱
殺菌,可於室溫下保存之食品。
〔立法理由〕 一、為廣義納入可能直接接觸而影響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衛生安全之物件,
包括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其成品原料等,爰修正
第一款原材料定義。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三款至第六款名詞於本準則其他條文未提及,爰予刪除,其後
款次併予調整。
四、現行第七款食品作業場所定義,不限於食品作業場所,尚包括食品器
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作業場所,爰酌修為作
業場所,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款。
五、修正條文第三款新增食品從業人員定義。
六、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物件尚包括器具、容器,爰修正現行
第九款第一目文字,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款,以臻明確。
七、現行第十款水活性為科學專有名詞,無定義之必要,爰予刪除。
八、酌修現行第十一款區隔定義,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七款,以臻明確。
九、酌修現行第十二款食品工廠定義,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八款,以臻明
確。
十、修正條文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序文前段文字移列修正;另第
一款、第二款分別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爰予刪除。
十一、修正條文第十款新增熱殺菌定義,以臻明確。
十二、修正條文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名詞於本準則其他條文提及,爰增列
其用詞定義,使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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