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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前條徵用時,應對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簽發徵用書 ,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但有急迫情況 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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