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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