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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公告 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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