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在同一生產事業中之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該生產事業資本總額百
  分之五十一,申請人之一應為該生產事業之代表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