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 果,除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對市場之影響或涉及 國家安全,經本會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外,依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歸屬於各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